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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22 17:32:19 人气:536

 一、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一)补贴依据:鄂财商发【2012】113号

(二)补贴范围:对全区范围内所有种粮食农民给予补贴。

(三)补贴品种:全省“粮食两补”的补贴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具体补贴品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补贴品种应与上年一致。我区补贴品种为稻谷。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一)补贴依据:鄂财农发【2010】14号

(二)补贴范围:对全区所有在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户(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三)补贴品种:水稻、小麦、油菜。


三、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资金分类: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它分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四、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政策

(一)文件依据:鄂财办发【2008】17号

(二)资金来源:该资金是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省级配套资金和垫付十二五中央投资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水资源和水利基本建设安排及省财政代垫中央投资、银行贷款等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部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文件依据:鄂农计发【2013】19号

(二)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六、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

(一)文件依据:鄂农计发【2012】90号

(二)补贴对象:全区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


七、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

   我区农业政策性保险涉及水稻保险。能繁母猪和两属两户农房保险三种,保险费率视险种不同而不同,各级财政对上述险种均实行保险保费补贴。

   (一)、水稻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文件依据:鄂财金发【2008】25号、财金【2013】73号

2、补贴范围:按照财政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地自愿开展水稻保险的农户、种植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二)、能繁母猪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文件依据:鄂财金发【2008】25号

2、补贴范围:按照财政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地自愿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农户、养殖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三)、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文件依据:鄂财金发【2008】25号

2、补贴范围:对审核认定的两属两户农房提供保费补贴。


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掇刀区户籍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的缴费档次、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金额和政府补助

  (二)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间: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新生婴儿、新入学学生首次参保,从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一)文件依据:鄂政发【2006】53号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600元。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补助政策

(一)依据:鄂人口政【2008】9号、鄂财教发【2012】15号

(二)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十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依据:国办发【2004】21号、鄂财教发【2012】15号

(二)发放标准:从2005年全面实施这项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奖扶的持证人,按照人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发放一次,直到亡故为止。


十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一)依据:国农改【2010】1号、鄂农综改办【2010】28号

(二)奖补对象:以行政村为议事主体,按照规定的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一事一议筹资和投工投劳,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筹资和投工投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


十四、乡镇财政专管员工职责

1、负责宣传、解释各项强农惠农和民生政策;

2、负责参与各项惠农补贴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和公示,确保上传到 《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的数据完整、真实;


十五、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及办事程序

(一)土地流转原则:

1、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年限的原则;

(二)土地流转形式: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五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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